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服务中心负责对校园环境进行规划和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全校师生应主动维护、保持并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部门、社团、教职员工和学生,也适用于进入校园内的所有非本校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绿地及园林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根据校园建设的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规划并因地制宜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工程。
第五条 校园服务中心负责对学校内所有绿地的种植、维护、保养及病虫害防治,负责学校各种场合的花卉摆放工作。
第六条 爱护花草,人人有责。对下列损害破坏树木花草、绿地及绿化设施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一)进入并践踏草坪者;
(二)折断树枝,摘取花朵者;
(三)在树上钉钉或拴绳晒物、损坏树皮者;
(四)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泥或向树根倾倒有毒污水者;
(五)行车、作业碰撞树木,轧伤草坪,造成一定损失者;
(六)在树旁烧火、堆放有损树木生长的物品,对树木造成危害者;
(七)私自砍、剪树木;施工挖掘损伤,锯断树主根;圈树搭盖造成树木死亡;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在树下种攀援植物,影响树木生长者。
第七条 基建、维修施工应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园林树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基建、维修等施工而必须移植、砍伐树木,损坏绿地等行为的,由施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施工单位所属的学校管理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市园林部门审批。对树木、花卉等进行移栽恢复,所需费用由发生方负责。手续未办好之前,任何人不得作业,违者将按《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第八条 对蓄意损坏、偷盗树木或花卉、破坏园林绿地和园林设施、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情节严重且不赔偿者,交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校园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指导校园内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代表学校与保洁公司签订保洁协议(合同),负责全校室内外公共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内容必须详细列出保洁公司所应承担的保洁义务及奖惩办法,校园服务中心根据该协议(合同)条款对保洁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负责环境卫生的单位(公寓、食堂),应自行制定清扫保洁制度。
第十二条 校园内垃圾处理必须采取袋装化,各单位应将装袋垃圾运往各校区指定的垃圾箱、垃圾场,禁止以任何理由随处堆放、倾倒垃圾。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和遛狗。
第十四条 运载各类散体和液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方式,杜绝沿途漏洒。
第十五条 未经校园服务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设置标识牌。
第十六条 校园服务中心负责全校范围内各类通知、海报、广告的管理与清理。校园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各类告示张贴的管理办法。
(一)学校各部门制作各类通知、告示时,应注明该告示的有效期(如:有效期至*月*日),校园服务中心应根据其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的各类通知、告示。未标明有效期的,如有发现张贴,校园服务中心可立即清理;如遇学校或省市部门的相关检查,可立即清理所有张贴物。
(二)校园服务中心应设立各类告示、广告张贴牌或指定张贴部位,同时负责相关的清理。
(三)学校各单位、部门、社团和师生应在指定的部位张贴通知、公示、海报等。外来人员因需要在校园内张贴各类广告、通知等,应在指定的部位按要求张贴。张贴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由张贴者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社团和师生需要在室外悬挂条幅等各类宣传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首先将所要悬挂条幅等宣传品的内容交由党委宣传部审核;
(二)条幅等宣传品必须印有所负责单位的名头;
(三)条幅等悬挂位置不得影响校园内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悬挂条幅的单位有义务管理已悬挂的条幅,条幅如有破损、固定不牢等有损校容等情况时悬挂单位必须及时处理。校园服务中心应经常检查校园内悬挂张贴的各种条幅等宣传品,如有违反上述四条者,应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如整改不及时,校园服务中心应及时清理。
未经校园服务中心批准,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悬挂、张贴条幅等宣传品。
第十八条 在校内施工建筑单位必须接受校园服务中心关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校外施工队伍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并负责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的建筑垃圾必须全部运出校外,经费由发生方负责,违者学校将给予处罚。
(一)校内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事先指定的路线行驶,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
(二)因维修、运输、施工而污染路面的,必须在校园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彻底打扫、清洗。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实习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校园服务中心负责向外清运,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按照校园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堆放各类弃物;如有违反,校园服务中心应上报学校,对责任人作相应处罚。教学、实验、实习中产生的有毒废弃物,由产生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因施工需要而毁坏的马路、场地,必须在工程完工后尽快恢复原貌,恢复后的马路、场地必须保证平整、清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占地范围内作业,并进行圈围。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在施工圈围内外建立施工人员生活区、材料堆放区,需经学校后勤保障处指定区域,施工方设专人负责。生活区内需安设专门垃圾箱,并保持生活区内清洁,各类物资及垃圾严禁堆放在指定场所以外。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杀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材料摆放整齐;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挡。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对外出租房屋过程中,负责对外出租的单位,在起草出租合同时,应添加环境卫生责任条款。在租赁过程中,学校出租单位应协助校园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承包单位的环境卫生,其卫生分担区由校园服务中心给予划定。对卫生分担区多次检查不合格的租赁单位及个人,学校将不再与其签订下一年度的租赁合约。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在校园内设立的临时摊点,必须负责其周围的清洁卫生,设立临时垃圾箱,接受校园服务中心的卫生管理。对拒绝接受管理者,校园服务中心有权将其清理出校园。
第二十五条 因修缮房屋、疏通下水设施、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设施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必须在二日内清除,不得积存。如未按时清理,将由校园服务中心联系清运,所发生一切费用由施工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集会活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举办的集会活动,应提前制定现场卫生管理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设临时垃圾箱;
(二)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卫生管理;
(三)活动结束后,负责清理活动中张贴、悬挂、摆放的各种宣传品及设施。
校园服务中心应对集会场地的卫生清扫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应及时制止活动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校园服务中心负责全校扫雪的管理协调工作。校园服务中心根据各学院人数和道路面积分配扫雪分担区,各学院按照区域管理、分片包干的原则,组织扫雪。雪停后,各学院要立即组织清扫积雪,安排专门人员管理。制定奖惩条例,保证除雪质量做到无空段、漏段,应达到见路面、见道线、见边石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其它规定中的条款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