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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物业管理有关规定(2006年5月制定 )
2017-09-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房屋固定资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管理,确保其功能安全使用,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管辖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后勤保障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 学校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日常的维修养护管理,单项工程造价低于5000元的(含5000元)由后勤保障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单项工程造价超过5000元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具体项目的界定由后勤保障处另行制定),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建筑设施年度需要大修立项和不可预见的临时发生的单项工程造价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议、申报。

 

第五条 学校新建、扩建、立项工程中使用的易损材料、配件、课桌椅等,在工程管理和采购部门购置安装完成后,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移交,并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厂家联系电话,物业服务中心备案,以便维修和保养。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造维修等立项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电气管线和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以上工程在保修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保修期满后由后勤保障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章   学校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七条 使用学校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部门、单位,要爱护使用,严格按《学校房地产管理制度》第11条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动、拆除和损坏学校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监护不利,人为造成学校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丢失的,由使用部门或者当事人承担责任和修复赔偿。

 

第八条 学校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外出租、出借,按长工院字[2005]60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工程学院可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学校房地产管理制度》第18条之规定执行。对造成学校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由承租部门或承租人、借用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九条 学校采暖由热力公司集中供暖。学校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公有房屋采暖系统和住宅的共用采暖系统的维修养护。

 

第十条 学校物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学校房屋采暖系统维修和检查,每年供暖之前要对采暖系统进行上水打压试验,学校各部门和各住户(包括单身职工、学生)负责对本部门和自家房屋采暖系统的监护和报修。供暖期间热力公司超压造成采暖系统跑水给部门、住户、个人造成损失的,学校物业服务中心不予赔偿。物业服务中心在采暖期间负责及时维修和抢修事故,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三章   学校职工房改房和集资房维修养护管理

 

学校职工房改房和集资房(以下简称住宅)

 

第十一条 住宅出售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学校负责。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包括楼盖、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主管道、总阀门,共用的供暖主管道、总阀门,共用电气线路、空气开关等。

 

第十二条 住宅出售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均由住户(产权人、使用人)负责。也可报物业服务中心有偿进行维修养护。

 

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分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

 

分户门以的内部位包括:各个房间、门、窗、墙面、地面、天棚、阳台等。

 

上、下水部分:上水自供水主管分到住户的支管开始,包括住户阀门、水表、水嘴、卫生洁具;下水是自进入下水主管道前部分。

 

采暖部分:自供暖主管道分到住户的支管开始,包括住户阀门、支管道、暖气片等。物业服务中心要在每年供暖上水前对自家采暖系统进行检测,保证采暖系统承受0.45Mpa水压力。

 

电气部分包括:自共用空气开关(刀闸)分到住户的空气开关(刀闸)、线路、照明灯具、插座等。

 

第十三条 住户对住宅中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有管理监护的责任,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物业进行维修,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因人为或故意损坏的,由责任人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改变学校住宅使用功能,用于经营(如开饭店)而影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学校将停止各项物业维修服务。房屋管理部门按国家和学校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赔偿。

 

第十五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住户不得阻挠;住户在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包裹、遮挡。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职能部门将责令其立即拆除,如有损失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住宅无论是否出售个人,住宅的管理和使用应按《学校房地产管理制度》第22条之规定执行,住户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动、拆除和损坏房屋结构、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未出售房屋的住宅,由职能部门收取房租、水费,并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

 

第十八条 属学校管辖内的住宅,经市房屋鉴定部门鉴定危房的,学校将下达危房通知书,并不再给予有偿或无偿的服务。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房地产管理制度制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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