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就餐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针对学校餐饮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卫生安全细则》《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条 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后勤保障处长、饮食服务中心主任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各校区主任助理和各班组长为本食堂、本班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饮食服务中心要将内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与生产和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励,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 食品卫生安全
第五条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六条 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禁止采购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禁止采购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七条 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第八条 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第九条 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第十条 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第十三条 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小卖部(超市)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索取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的食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第三章 防火防盗安全
第十六条 坚持对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之遵守社会公德,知法、懂法、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发动群众,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毒等防范措施,做好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 对火源、电源加强管理,液化气罐专人使用,不准用火烤或倒放使用,换液化气时一定要加盖罐帽。
第十九条 厨房内的火、电、气必须专人管理,炉火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若发现火警,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和报警,同时逐级报告。
第二十条 食堂油锅操作过程中不能离人,饭菜做完后,炉子要封好,锅中放清水。
第二十一条 特别物品、现金、票证、鼠药等要有专人管理,存放地点应有较好的人防、机械防范措施。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情况要封存,并指定专人加强夜间值班巡视,单位一律不得保管现金。
第二十二条 食堂烹调间、对外餐厅、仓库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及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处,各单位安全防火负责人必须亲自教会职工正确使用各种灭火器材。对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定期更新。
第二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其他职工下班后应检查门、窗、火源、电源是否关好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下班后,未经中心和部门领导批准,无论内部、外部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食堂、餐厅、仓库等生产和经营场地。
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外来人员不准进入厨房、仓库,发现无关人员进入,任何职工有责任令其离开;对不听劝阻者,可以强制其离开或报校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食堂、餐厅、仓库所有门锁必须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立即修复;钥匙由单位负责人或保管员专人保管,不准转交他人代管。如有丢失,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必须立即换锁。
第二十七条 值班人员钥匙不准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复制,不准在值班时间接待客人,更不准留宿外人。
第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漏电,应立即停止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在当天报上级有关领导,联系维修。单位职工不准自行修理电器,不准擅自穿墙打洞安装电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食堂、餐厅未经主任批准,不得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与饮食无关的活动。凡经同意举办活动时,单位主任要亲自布置,检查保卫工作,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检查巡视;活动结束,要锁好门窗,各处巡查一遍。
第三十条 加强临时工住宿管理,一律不准私自留宿。禁止在宿舍内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中心安全负责人要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负责人每周要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中心安全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或向上一级有关领导反映。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饮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行业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