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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水电管理规定(2006年5月制定)
2017-09-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及生活用水用电,节约能源,节省水、电费支出,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和物业服务中心水电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全校各部门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学校确定后勤保障处物业服务中心为水电供应及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学校用水用电管网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负责学校用水用电的监督检查,负责水、电费收缴以及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学校提倡并鼓励全校师生员工节约用水、用电。学校积极支持选择使用先进的节能器材与设备,推广采用先进科技手段用于水电管理工作。对节水、节电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学校收缴水电费范围

 

第五条 下列情况物业服务中心按学校所管辖水电费范围收缴:

 

(一)学校产业各部门;

 

(二)租用学校房屋的外单位或个人,包括长期租用、租借使用学校教室、礼堂、体育馆、会议室等;

 

(三)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或个人使用学校水电用于创收、经营的有偿服务项目;

 

(四)学校新建、扩建和改造维修工程。

 

第三章   水电费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并经确定应该收取水电费的单位、部门、个人,以及由学校供水供电的住宅用户,必须由学校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安装合格的水表、电表,按月查表按量收费。水费、电费单价:学校内的单位部门按长春市收取学校水、电费标准综合价执行,外单位及个人的另加收5%的线网损失费,住宅用户执行市内居民水、电价格。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以及校外住宅用户的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中心收费员按月收取;校内住宅用户水、电费从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扣取;学校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费由各住宅用户缴纳;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根据用水用电情况实行预交水、电费。

 

第八条 对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用户,应由物业服务中心根据用水用电实际情况核定出水、电费按月收取。

 

第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以及由学校供水供电的住宅用户不得拒缴水、电费。过月不缴水、电费,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停水停电;在补缴水、电费同时,每天交纳2‰滞纳金后方可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费员必须按时认真查抄学校内各部位水、电表,按表收取水、电费,发给学校专用水、电费收取票据。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缴的水、电费应统一上缴学校后勤保障处财务室。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个人,凡使用学校水、电用于创收、经营,必须事先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者,一经发现将处以100——500元罚款,追缴水、电费,并追究本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水电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中心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制定学校年度用水用电计划,并将计划进行分解;对可以核定用水用电指标的单位、部门,实行装表定量控制。

 

第十四条 学校水、电管网系统、设备器具是学校公用设施,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改动,并负有监护管理的义务,发现损坏应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学校在用水用电、节水节电上,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房间、教室、实验室及邻近走廊负责管理;公共教室、卫生间由负责清扫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各个楼晚自习后由门卫更夫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要积极做好学校水、电管网系统、设备和器具的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对分管岗位管理不善、接到报修后维修不及时造成浪费和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水、电表是法定的计量装置,学校供水供电的二、三级水、电表必须由物业服务中心安装监督使用,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以及由学校供水供电的住宅用户不得擅自损坏、拆除和移动计量装置。对人为损坏的,将由本部门或当事人赔偿,并追缴损坏期间的水电费;对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失效的,按盗窃水电资源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学校配电室、二次供水泵房等重要部位的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造维修工程,如果学校的水电容量能够满足,使用学校水电的,除到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还要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临时水、电使用申请表,安装水、电表计量按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学校各楼的清扫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节水意识,清扫工负责分管部位的水、电设施损坏的维护和报修,对不及时报修造成水、电浪费和损失的,将追究责任。清扫人员在卫生清扫时不得“长流水”,注意节约用水,按要求进行清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教室、实验室及办公室不得“长明灯”,教职工下班、学生下课下自习要及时关闭照明灯,各使用单位要明确落实责任人。学校综合管理部门一经检查发现“长明灯”的,学校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楼夜班门卫在每天晚自习后清楼的同时,负责检查关闭楼内照明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办公室、值班室等一律不得使用电暖气、电炉子等各种电器取暖,如有违反规定的除没收电器外,还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路灯由保卫处门卫室负责,根据季节情况开关。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全校各水电用户单位水电使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用户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对无理取闹、拒绝、不配合检查,违章用水用电、盗用水、电的,物业服务中心视情节有权对当事部门或当事人进行警告、限期改正、罚款,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停止供水、供电,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凡查处违章用水、用电的罚款,学校将给予40%的奖励。对举报违章用水、用电者,经核实后将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凡由我学校供水、供电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个人、住宅用户如有违章用水、用电,被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一律由当事部门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行业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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